~~META: title="公平法院原則", description="法院之前人人平等;當事人有受獨立、超然、公正的法庭為公平、公開審判之權利。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意即法官獨立性原則。 " ~~ ====== 公平法院原則 ====== [[:法院]]之前人人平等;[[:當事人]]有受獨立、超然、[[:公正]]的法庭為公平、[[公開審判原則|公開審判]]之權利。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組:法官|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意即[[法官獨立性原則]]。 ===== 歷史發展 ===== 在早期,[[憲法:司法權|司法權]]依附於[[憲法:行政權|行政權]]之下,故時常受到干預,自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後,因[[憲法:權力分立|權力分立]],[[憲法: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制度]]漸漸落實,司法權才得以逐漸獨立。 司法權獨立之內涵,包括法官的事務獨立性與身分獨立性: * **事務獨立性**:依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圖利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身份之獨立性**:法官之任職,受到憲法與法律的特別保障,依憲法第81條之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逞戒處分,或[[民法:禁治產|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現代[[:刑事訴訟]]進步理念,認為唯有透過[[程序正義|程序的正義]],始能實現實體的正義;缺乏程序正義,即無實體正義可言。我國刑事訴訟法乃以法院、[[刑訴:檢察官|檢察官]]和被告形成訴訟結構的三面關係,法院居於公平、客觀、中立、超然立場審判,後二者為當事人(不含被害人及告訴人,但此二類人員之權益保障,另見後述),檢察官負有[[刑訴:實質舉證責任|實質舉證責任]](刑訴第161條),被告受[[刑訴: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保障]](刑訴第154條第1項),審判以法庭活動為中心(刑訴第159條第1項、刑訴第164條至第170條)訴訟程序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導(刑訴第161條之2第1項、第2項、刑訴第163條第1項),法院僅補充性介入(刑訴第163條第2項),學理上稱為[[刑訴: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76號刑事判決要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法院組織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