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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公示送達(刑事)",
description="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簡單來說,就是在法院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領取要送的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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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刑事) ======
公示送達係於存在特定法定事由時,得依法公告,於[[法定期間]]經過後,即生[[送達]]效力。簡單來說,就是在[[:法院]]公告欄黏貼公告,請收件人可以隨時來法院領取要送的[[刑法:文書|文書]]。
===== 程序 =====
由[[法組:書記官|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法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刑事訴訟法第60條)
===== 要件 =====
- 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 [[郵政法規:掛號|掛號]][[郵政法規:郵寄|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 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 生效起算 =====
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 刑事訴訟法 第60條 ==
- 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法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檢察長或[[[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或檢察署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 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如果你是想知道民事訴訟上的公示送達,請參見[[民訴: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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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刑事訴訟法 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