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description=" " ~~ ====== 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 除刑訴第252條至254條以外之程序法上之理由而應為不起訴: - 告訴不合法(如:非告訴權人之告訴) - 依法不得告訴而告訴(釋字第48號解釋) - 撤回自訴之人再行告訴或請求(刑訴第325條第4項) - 無刑訴第260條之情形,其他告訴人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撤回起訴後,再行告訴 - 同一案件提起自訴後,再行告訴(刑訴第324條) - 裁定駁回自訴確定後,再行告訴(刑訴第326條第3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