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函送", description="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也稱「不隨案解送」。 " ~~ ====== 函送 ====== [[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法組: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也稱「不隨案解送」。 函送案件大都非[[刑法:現行犯]],而是被通知到警方說明;或經通知不到警方處說明,而遭函送檢方調查。也有現行犯因所犯為1年以下[[刑法:有期徒刑|刑期]]、[[刑法:拘役]]或[[刑法:罰金]]經[[檢察官]]同意不予[[解送]]。這時也是函送,然後視分案結果,由分得該案之檢察官發[[傳票]]再[[傳喚]]開[[偵查庭]],接著視開庭結果決定再[[:開庭]]或予以[[起訴]]、[[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等結果。等[[法組:地檢署]]作出予以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等結果,接著才至法院,然後[[:調查庭]],然後才會[[:判決]]。 ==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198點 == * 警察機關偵查刑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函送管轄法院或檢察署: - 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或尚未調查完竣,而告訴權人已向檢察官告訴。 - 證據證明力薄弱或行為事實是否構成犯罪顯有疑義。 - 犯罪證據不明確,但被害人堅持提出告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