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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勘驗(刑訴)",
description="勘驗是刑事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作勘驗的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包含人的身體)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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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驗(刑訴) ======
勘驗是[[:刑事訴訟]]上一種[[調查證據]]之方式,作勘驗的人純粹以五官去感知物(包含人的身體)的存在和狀態的過程。
例如 [[檢察官]]到犯罪現場單純地看或聽聞犯罪現場的狀況。勘驗通常會做成[[勘驗筆錄]],在遇到一些難以[[扣押]]而於法院提出的證據時(例如體積過大或保存不易),通常也會以勘驗筆錄作為證據讓法官知道。
僅[[法組:法官]]及檢察官得以行之,[[法組:書記官]]並無此項權限。是原判決理由以甲○○之[[詢問|警詢]]錄音帶經書記官勘驗結果,所製作之試播紀要,資為指駁其抗辯論據之一,與[[:上開]]規定有悖,所為採證自屬[[判決違背法令|違背法令]]。(最高法院96台上1873決)
== 刑事訴訟法 第 212 條 ==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相關條目**
* 舉證責任
* [[形式的舉證責任]]-[[實質舉證責任]]
* 法定證據方法
* [[被告|被告]]、[[證人]]、[[文書]]、[[鑑定]]、[[勘驗]]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