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協商程序", description="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被告向被害人道歉、被告支付相當的賠償金、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 ~~ ====== 協商程序 ======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刑法:法定刑]]不是[[刑法:死刑]]、[[刑法: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被告向[[刑法:被害人]]道歉、被告支付相當的賠償金、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的金額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民法: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 ===== 可協商之事項(刑訴第455-2條) ===== - 被告願受[[科刑]]及[[刑法: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 被告向[[刑法:被害人]]道歉。 - 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 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法組: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行政法:地方自治團體]]。 **相關條目** * [[訴訟程序]] * [[通常審判程序]] * [[簡式審判程序]] * [[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 * [[協商程序]](或稱 [[量刑協商]] ) {{tag>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