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卷證不併送", description="卷證不併送乃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之國家的法理原則,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係指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時,不會一併將相關的證據放在卷宗裡面與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直到而審判庭的證據調查程序中,才提出來讓法官瞭解證據的內容。" ~~ ====== 卷證不併送 ====== 卷證不併送乃行「[[當事人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制度]]」之國家的法理原則,在日本稱為「[[起訴狀一本主義]]」,係指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被告]]時,不會一併將相關的[[證據]]放在卷宗裡面與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直到而審判庭的[[證據調查|證據調查程序]]中,才提出來讓[[法組:法官|法官]]瞭解證據的內容。 ===== 我國法制 ===== 我國現採[[改良式當事人主義]]制度,在[[通常審判程序]]中,原則上檢察官仍是[[卷證併送制度|卷證併送]](職權主義之特徵);然而,在《國民法官法》裡則採「卷證不併送」制度。 在卷證不併送制度之後,無論是職業法官或[[國民法官]],都不會有事先[[:閱卷]]的需求,一切的證據都要仰賴[[審判程序]],逐一的展示在法院面前。國民法官和職業法官會同時從[[檢察官]]在法庭內的舉證,接觸到相關[[證據]]。 國民法官法第43條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 改變現行的[[卷證併送制度]]外,還要求檢察官在起訴書中,不可以記載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至於什麼內容會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而被禁止,可能還要由實務來累積見解。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 [[本證]]-[[反證]] *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tag>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