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合審合判", description="由於相牽連之案件(例如: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可能有部分證據是共通的,如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除了訴訟經濟,也可避免裁判歧異,故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此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已由不同法院受理中,亦可依法裁定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 " ~~ ====== 合審合判 ====== 由於[[相牽連案件|相牽連之案件]](例如 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可能有部分[[證據]]是共通的,如由同一[[:法院]]合併[[:審判]],除了[[:訴訟經濟]],也可避免裁判歧異,故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此時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如已由不同法院受理中,亦可依法裁定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 **相關條目** * [[分離審判程序]] {{tag>刑事訴訟法 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