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國民法官", description="國民法官係指依《國民法官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主要條文將於民國112年起開始施行,惟適用案件所犯最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則於民國115年起施行。 " ~~ ====== 國民法官 ====== ~~NOTOC~~ 國民法官係指依《國民法官法》選任,參與[[:審判]]、中間討論及[[終局評議]]之人。《國民法官法》主要條文將於民國112年起開始施行,惟適用案件所犯最輕10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者,則於民國115年起施行。 ===== 國民法官法庭 ===== 由法官3人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法組:合議審判|合議庭]]。 按各國之國民與法官的分工方式,可區分為: * [[陪審制]](國民決定[[刑法:罪責|罪責]]、法官[[刑法:量刑|量刑]]) * [[參審制]](國民與法官一起認定罪責與量刑) 《國民法官法》為中華民國所創立之國民參與審判之制度,主要採納參審制合審合判,但加入了陪審制的[[卷證不併送]]、聲請人自主[[調查證據]]等要素。 ===== 國民參與審判資格 ===== 國民法官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才得以擔任: - 年滿23歲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在地院管轄區域連續住4個月 但排除6種因素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 涉案或[[刑法:褫奪公權|褫奪公權]] - 身心因素 - 未完成國民教育 - 與案件有關 - 有[[相當理由|事證]]難以[[公平審理原則|公平審判]] - 法政軍警職業人士 此外,國民法官若在審判過程中辭任、解任,將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 案件類型 ===== 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國民法官法第5條): - 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民國115年起施行) - [[刑法:故意|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民國112年起施行) ===== 參與審判範圍 ===== [[終局評議]],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1項) ===== 權限 ===== -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國民法官法第82條第6項) -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件之[[:當事人|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形式確定力|確定]]後[[:聲請|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國民法官法第85條) ===== 國民參與審判之方式 ===== - 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國民法官法第81條) - 有罪之認定,以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決定之。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時,應[[:諭知|諭知]][[無罪判決|無罪之判決]]或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國民法官法第83條) **相關條目** * [[參審制]] - [[陪審制]] * [[陪審團|陪審團(jury)]] - [[大陪審團|大陪審團(grand jury)]] * [[國民法官]] {{tag>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 國民法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