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實行公訴", description="被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檢察官於法庭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61、286條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提出證據,以供法院審酌裁判,並請法院依法論處被告應負之刑責。對於法院違法或不當之判決,檢察官應上訴,對於確定之違法判決,則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以監督法院裁判,防止誤判,以保障人權。 " ~~ ====== 實行公訴 ====== [[被告|被告]]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有[[刑法: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規定,[[:法院]]應於[[審判期日]][[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檢察官於法庭上,依刑事訴訟法第161、286條陳述起訴要旨,並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提出證據,以供法院[[:審酌]]裁判,並請法院依法論處被告應負之刑責。對於法院違法或不當之判決,檢察官應上訴,對於確定之違法判決,則聲請[[法組: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尋求[[:救濟]],以監督法院[[:裁判]],防止誤判,以保障[[憲法:基本權|人權]]。 為落實檢察官全程蒞庭執行公訴,及建立[[公平審判原則|公平審判]]的基礎,並符合社會各界殷切的期盼,我國[[法組:檢察署]]已自92年9月1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藉由檢察官在法庭上[[詰問]][[證人]]及[[詢問]]被告,積極提出[[證據]],以反駁被告不實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的司法。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