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實質有效的辯護", description="為了與追訴機關立於武器平等的地位,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辯護人的協助必須強而有效,若形式上有辯護人到庭,但實質上辯護人未提出辯護或如同未經辯護,對於被告而言,與無辯護人無異,難謂已受協助。 " ~~ ====== 實質有效的辯護 ====== 為了與[[刑事追訴機關|追訴機關]]立於[[憲法:武器平等原則|武器平等]]的地位,被告有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辯護人的協助必須強而有效,若形式上有辯護人到庭,但實質上辯護人未提出辯護或如同未經辯護,對於[[被告|被告]]而言,與無辯護人無異,難謂已受協助。 正面審查可以下二面向審視: - 行為瑕疵 - [[:程序瑕疵|瑕疵]]影響審判結果不利 ===== 何為「無辯護人到庭不得審判」? ===== ==== 審判 ==== ^ 分類 ^ 學說 ^ 實務 ^ ^ 程序 | 自「朗讀案由」開始,至「辯論終結」為止 | 93年台上2237號判決: 審判,是指[[審判期日]]所進行的一切程序,亦即自朗讀案由,至辯論終結為止。包括285~290所規定的一切程序,非僅限於289的[[言詞辯論]]\\ 96台上5673號判決\\ 98台上7016號判決 | **相關條目** * [[防禦權]] * [[:攻防方法]] {{tag>刑事訴訟法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