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審檢分隸原則", description=" 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自獨立,互不相隸屬,法院行使國家的司法權,於行政組織上隸屬於司法院,而檢察機關在行政組織的架構上則隸屬於法務部,是屬於行政院轄下的一員,雙方在行政作用上不能互相干涉。" ~~ ====== 審檢分隸原則 ====== 審判機關和[[法組:檢察機關]]各自獨立,互不相隸屬,[[:法院]]行使國家的[[憲法:司法權]],於行政組織上隸屬於司法院,而檢察[[行政法:機關]]在行政組織的架構上則隸屬於法務部,是屬於行政院轄下的一員,雙方在[[行政法:行政作用]]上不能互相干涉。 == 法院組織法第58條 ==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因此,審檢分隸因而審檢分立,法官與[[檢察官]]彼此獨立行使職權,互不干涉各自職權的行使。[[法組:法官]]在[[:裁判]]時具[[憲法:審判獨立原則|審判獨立]],而[[偵查主體]]檢察官則有[[檢察一體原則|檢察一體]]之適用。 **相關條目** * [[糾問主義]] * [[彈劾主義]] * [[法組:司法官]] * [[審檢制衡原則]] {{tag>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