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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強制處分",
description="精確來說是「干預處分」,係指刑事偵查追訴或審判機關為求證據之調查、取得、保全及被告人身之確保,得使用強制手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強制措施。故是否構成強制處分,應以有無壓抑或違反個人的自由意思,而對其個人重要之自由權利造成實質的侵害為斷。例如: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等,均屬強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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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處分 ======
精確來說是「干預處分」,係指刑事[[偵查]][[追訴]]或審判[[行政法:機關]]為求[[證據]]之調查、取得、保全及[[被告|被告]]人身之確保,得使用強制手段對[[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告]]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所為之強制措施。
故是否構成強制處分,應以有無壓抑或違反個人的自由意思,而對其個人重要之[[憲法:自由權|自由權利]]造成實質的侵害為斷。
例如 [[傳喚]]、[[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等,均屬強制處分。
===== 類型 =====
強制處分類型,可分為:
* 對「人」實施的強制處分,如拘提、逮捕、羈押
* 對「物」實施的強制處分,有搜索、扣押。
===== 令狀原則 =====
強制處分的發動應遵守[[令狀原則]],也就是要有[[拘票]]、[[押票]]、[[搜索票]],依據侵害人民自由、[[民法:財產權|財產]]的嚴重程度,分別規定由[[法組:法官|法官]]或[[檢察官]]審查,但在急迫情況下,如果等待核發令狀後再實施強制處分,恐怕對保全[[證據]]或[[被告|被告]]緩不濟急。因此,刑事訴訟法例外規定了一些沒有令狀也可以實施強制處分的類型。
例如 [[刑法:現行犯|現行犯]](第88條)及通緝犯之逮捕(第87條)、[[緊急拘提|緊急拘提(捕)]](第88條之1)、[[附帶搜索]](第130條)、[[緊急搜索]](第131條)、[[同意搜索]](第131條之1)。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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