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強制辯護", description="強制辯護又稱「必要辯護」,係指在特定案件中,考量當事人之情況或涉及當事人權益重大,法律規定該種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在場執行其辯護權利者,不得審判(刑訴第284條)。此類案件若無辯護人到庭為辯護,即屬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刑訴第379條第7款)。 " ~~ ====== 強制辯護 ====== 強制辯護又稱「必要辯護」,係指在特定案件中,考量[[:當事人]]之情況或涉及當事人[[:權益]]重大,[[:法律]]規定該種案件非經辯護人到庭在場執行其[[:辯護]]權利者,不得[[:審判]](刑訴第284條)。此類案件若無[[辯護人]]到庭為辯護,即屬[[廣義判決違背法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刑訴第379條第7款)。 ===== 強制辯護類型 ===== ==== 應用辯護案件 ==== === 審判中(刑訴第31條第1項) === * 一、**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三、被告因**[[刑法:精神障礙]]或其他[[刑法: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意見|陳述]]**者。 *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審判程序|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五、被告為**[[行政法:低收入戶]]或[[行政法: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六、其他審判案件,[[法組: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 協商程序(刑訴第455條之5第1項) === [[協商程序|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個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已指定辯護案件 ==== 基於[[程序正義]],若審理法院認為仍有辯護必要之案件,是為已指定辯護案件,亦稱相對強制辯護案件。 * 刑訴第31條第1項、刑訴第31-1條第1項,已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 已選任辯護案件 ==== 若案件非[[指定辯護]]案件,惟被告已選任辯護者。 **相關條目** * [[被告|被告]] * [[聽審權]] * [[辯護權]] *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 [[共同辯護]] * [[多數辯護]] * [[在場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 * [[對質詰問權]] * [[對質]] * [[質問法則]] *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 [[緘默權]] * [[救濟權]] * [[到場義務]] * [[忍受義務]] * [[對質義務]] {{tag>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