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意見法則", description=" " ~~ ====== 意見法則 ====== [[證人]]之證言,應僅在供述其個人經歷體驗之事實,故證人除以其特別知識及實際經驗為基礎之意見供述具[[證據能力]]外,其餘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依刑訴第160條之規定,皆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判決之論據,旨在保障[[被告|被告]]之利益,實現實體正義,倘違背上開意見法則,其[[:判決|判決]]即有不適用證據法則之違法(最高法院96,台上,6859判決參照)。 === 刑訴第160條 === 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