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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控訴壟斷原則",
description="「控訴壟斷原則」係指只有檢察官才能控訴犯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進而提出控訴,至於私人或其他公務員,只能對犯罪提出告訴或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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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訴壟斷原則 ======
「控訴壟斷原則」係指只有[[檢察官]]才能控訴犯罪、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進而提出控訴,至於私人或其他[[刑法:公務員]],只能對犯罪提出[[告訴]]或[[告發]]。
另外,此原則同時也要求[[:法院]]的審理與[[:裁判]]之對象和範圍僅限於檢察官[[起訴]]所及的對象和範圍。([[不告不理原則]])換言之,只有[[起訴書]]所控訴的「人」和「事」,方為法院審理之標的。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至第268條定有明文,否則即屬第379條第12款「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構成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刑事訴訟法 第266條 ==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被告]]以外之人。
== 刑事訴訟法 第267條 ==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 刑事訴訟法 第268條 ==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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