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書面審理原則", description="書面審理原則係指法院審理案件以書面方式為之,無需經法院開庭進行言論辯論程序。例如:現行第三審為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就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審理為例外;另外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也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 ~~ ====== 書面審理原則 ====== 書面審理原則係指[[:法院]][[:審理]]案件以[[:書面]]方式為之,無需經法院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例如 現行第三審為[[法律審]],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規定:「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就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審理為例外;另外[[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也是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相關條目** * [[法組:審級制度]] * [[事實審]]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判決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