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有罪推定", description="亦即被告若被指為犯罪,基本上乃推定為有罪。乃傳統之審理機關繼受偵查制度下,法院基於職權,除接受偵查中之卷證外,應負起一起調查證據之責任,被告乃純粹之審判客體。在此種環境下,被告非但不能保持緘默,反而應積極舉證以為自己無罪之抗辯。 " ~~ ====== 有罪推定 ====== 亦即[[被告|被告]]若被指為[[刑法:犯罪|犯罪]],基本上乃推定為有罪。乃傳統之審理機關繼受[[偵查]]制度下,法院基於職權,除接受偵查中之卷證外,應負起一起[[調查證據]]之責任,被告乃純粹之審判客體。在此種環境下,被告非但不能保持[[緘默權|緘默]],反而應積極舉證以為自己無罪之[[民訴:抗辯|抗辯]]。 我國最高法院於25年曾做出「有罪推定」之[[刑法:判例|判例]]:「[[事實審法院|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之犯罪[[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非調查之途徑已窮,而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不能證明,要難遽為無罪之判斷。」(最高法院25上3706)慶幸的是,該判例已於民國90年9月刑庭決議不再援用。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