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機關鑑定", description=" " ~~ ====== 機關鑑定 ====== 指交由具有專業知識的機關團體來進行[[鑑定]]。例如[[囑託鑑定|囑託醫院、學校或會計師公會來鑑定]]。 機關鑑定的用意,原本是考量這些機關有厲害的專家與足夠之設備,比較能作出好的鑑定結果,所以現行大多數刑事案件的鑑定都採取機關鑑定的方式。司法院也備有鑑定機關名冊。 機關內實際的鑑定人,要在鑑定前[[具結]],並且在書面報告中具名。 ===== 證據能力 ===== 鑑定人原則上要到法院以言詞說明。若[[檢察官]]跟辯護人都明白表示同意書面報告就可以作為[[證據]],鑑定人就可以不用到庭。 如果鑑定機關是法定鑑定機關、經主管機關認證等屬於特別可信的鑑定機關,那麼他們出具的書面報告,就有證據能力,還是屬於傳聞證據的例外。此係為了解決實務上大量的機關鑑定情形,比如驗尿報告、毒品檢驗、槍枝殺傷力等機關鑑定,若要他們都到法庭上來,這應該就會癱瘓鑑定機關,所以有了這樣區分。 **相關條目** * [[選任鑑定人]]-[[機關鑑定]]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強制處分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