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檢察一體原則", description="檢察一體原則係指各級檢察官應視為一整體,檢察官須上命下從。檢察官為檢察機關不可分割之一份子,對於法院,獨立行使檢察職權。檢察一體原則進而衍生出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權及職務收取、職務移轉權,以統一全國檢察官起訴及裁量之標準,維持法安定性及法平等性。 " ~~ ====== 檢察一體原則 ====== 檢察一體原則係指各級[[檢察官]]應視為一整體,檢察官須上命下從。檢察官為[[法組:檢察機關]]不可分割之一份子,對於[[:法院]],獨立行使檢察職權。 檢察一體原則進而衍生出檢察[[:首長]][[法組:指揮監督權]]及職務收取、 [[法組:職務移轉權]],以統一全國檢察官[[起訴]]及[[行政法:裁量]]之標準,維持[[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及[[憲法:平等原則|法平等性]]。 由於檢察權之內涵,仍屬[[憲法:司法行政權]]行使之作用,與一般[[憲法:行政權]]行使之性質相近,故而檢察官行使[[:職權]],對於檢察機關,仍應受階級攸分、命令服從關係之拘束。但檢察一體仍有界限, [[起訴法定原則|法定原則]]([[偵查]]、[[起訴]]、[[不起訴處分|不起訴]]須依[[:法律]]規定為之)、涉及形成個人[[心證]]之事實及法律判斷等事項不受檢察一體干預。 簡言之,上自最高檢察署[[法組:檢察總長]],下至地方[[法組:檢察署]]檢察官,應形成上下一體、脈絡相連之職務服從及命令執行關係,以建立結構縝密、[[:職能]]完整之國家檢察體系,使[[刑法:犯罪]]或[[刑法:恐嚇危害安全|危害公安事件]]無所遁形。此即為「檢察一體原則」之體現。 **相關條目** * [[檢察官]] * [[檢察一體原則]] * [[檢察行政事務指令權]] * [[法定性義務]]—[[客觀性義務]] * [[發交查證制]]—[[退案審查制]] {{tag>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檢察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