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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官獨立性原則",
description="法官獨立性原則係公平法院理念下相當重要的一環,故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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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獨立性原則 ======
法官獨立性原則係[[公平法院]]理念下相當重要的一環,故為了達到所謂公平法院之目的,除[[法組:法官|法官]]於[[:審判]]時需中立外,亦需獨立、不受任何的干涉。
在早期,司法權依附於[[憲法:行政權|行政權]]之下,故時常受到干預,自孟德斯鳩提出三權分立後,因權力分立,[[憲法: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制度]]漸漸落實,[[憲法:司法權|司法權]]才得以逐漸獨立。
司法權獨立之內涵,包括法官的事務獨立性,與身分獨立性:
===== 事務獨立性 =====
憲法第80條之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 身份獨立性 =====
係指法官之任職,受到憲法與法律的特別保障
憲法第81條之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行政法:懲戒|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行政法:免職|免職]]。非依法律,不得[[行政法:停職|停職]]、轉任或[[行政法:減俸|減俸]]」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