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法定障礙事由", description="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經拘捕後,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送請法院審查有無羈押的必要,否則就不能繼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 ~~ ====== 法定障礙事由 ====== 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經[[拘捕]]後,必須在24小時之內送請法院審查有無[[羈押]]的必要,否則就不能繼續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憲法:人身自由]]。 但途中因為特定情事所花費的時間,例如交通障礙、解送時間、因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因素而無法詢問、等候[[辯護人]]、[[通譯]]到場所花費的時間等,均得不計入24小時內,這些事由就稱為法定障礙事由。 例如 甲為106年1月20日遭逮捕之[[刑法: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販毒]][[刑法:現行犯]],因強颱襲台,交通受阻,遲至1月22日始送至法院為羈押審查,因颱風而生之延遲時間,為法定障礙事由,不計入24小時之計算。 **相關條目** * [[權利告知]] {{tag>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