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法益權衡原則", description=" 法益權衡原則在不同的法領域有各自不同的定義。在刑事訴訟法上,法益權衡法則是指將違法取得的證據,認定有無證據能力的其中一項判斷標準。" ~~ ====== 法益權衡原則 ====== 法益權衡原則在不同的法領域有各自不同的定義。 在刑事訴訟法上,[[刑法:法益]]權衡法則是指將[[刑法:違法]]取得的[[證據]],認定有無[[證據能力]]的其中一項判斷標準。 原則上,違背[[:法律]]規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法院]][[審判程序|審判]]時不能予以採用。但如果[[法組:法官]]在具體個案[[權衡法則|權衡]]時,認為這個與事實相符的證據在[[:審酌]][[憲法:基本權|人權]]保障及[[行政法: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之間,應該例外地賦予證據能力時,法官就可以使用這個證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刑訴第158-4條) **相關條目** * [[權衡法則|權衡法則(刑事)]] * [[行政法/權衡原則|權衡原則(行政法)]]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