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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猶豫期間(刑事)",
description="又稱「不行為期間」,指在該期間內不得為訴訟行為。例如: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之24小時前送達(刑訴第175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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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猶豫期間(刑事) ======
又稱「不行為期間」,指在該[[:期間]]內不得為[[訴訟行為|訴訟行為]]。相對者為[[行為期間]]。
例如 [[傳喚]][[證人]]之[[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之24小時前[[送達]](刑訴第175條第4項)。
又如 [[就審期間]],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7日前送達;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5日前送達。(刑訴第272條)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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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刑事訴訟法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