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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發回",
description="發回係指上級審法院,因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時,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原審理之法院,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有發回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369、39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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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回 ======
發回係指上級審法院,因[[原審法院|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判決|管轄錯誤]]、[[免訴判決|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當時,將原審撤銷後,將案件送回[[原審法院|原審理之法院]],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第二審與第三審法院有發回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369條、399條)。
== 刑事訴訟法 第369條 ==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 刑事訴訟法 第 369條 ==
*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相關條目**
* 上訴判決
* [[刑訴:發回|發回]]
* [[刑訴:發交|發交]]
{{tag>上訴通則 刑事訴訟法 第二審 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