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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相對不起訴處分",
description="相對不起訴處分,即「得為不起訴」,係檢察官得基於便宜原則,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包括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執行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例如,被告沒有任何前科,因為沒有錢,肚子又餓,在超商偷了一個20元的麵包,後來向超商道歉,雙方達成和解。超商願意原諒被告時,檢察官認為不要起訴被告,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會比起訴被告讓法院判刑還要適當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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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即「得為不起訴」,係[[檢察官]]得基於[[起訴便宜主義|便宜原則]],[[行政法:裁量|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包括[[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執行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例如 [[被告|被告]]沒有任何[[刑法:前科資料|前科]],因為沒有錢,肚子又餓,在超商[[刑法:竊盜|偷了一個20元的麵包]],後來向超商道歉,雙方達成[[:和解]]。超商願意原諒[[被告|被告]]時,檢察官認為不要[[起訴]]被告,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會比起訴被告讓[[:法院]]判刑還要適當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又如 被告犯了[[刑法:殺人|殺人罪]],已經被[[:判決]][[刑法:無期徒刑]]確定,他雖然也犯了[[刑法:賭博|賭博罪]],但是因為賭博罪最多罰錢,對於執行的無期徒刑影響不大,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要起訴賭博罪。
**相關條目**
* [[不起訴處分]]
* [[絕對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
* [[微罪不舉]]
* [[執行無實益]]
* [[緩起訴|緩起訴處分]]
* [[再議|再議制度]]
* [[交付審判制度]]
{{tag>不起訴處分 偵查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