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真實義務", description=" " ~~ ====== 真實義務 ====== [[:律師|律師]]基於專業,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當事人]]合法權益及[[行政法: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所以,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對於委託人、法院、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為」。律師倫理規範第 11 條也規定:「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 簡言之,律師不可以為了讓當事人勝訴,而向法院主張不真實的[[刑訴:證據|證據]]、或向法院提出當事人的不實陳述。 例如:甲律師於民事案件中發現當事人的陳述有問題,合理判斷(雖無法確定)其陳述不實,依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第 2 項前段及律師的真實義務,甲「得」拒絕向法院提出之,並不會因此違反律師倫理。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