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刑上一罪 ====== 即一般所稱的「[[裁判上一罪]]」,行為人以法律上一行為觸犯數個罪名,因為在法律上評價行為人只有為一個行為,所以法院原則必須併合處罰並只能[[:諭知|諭知]]一個[[刑法:宣告刑|宣告刑]],類型有現行法的「[[刑法:想像競合犯|想像競合犯]]」與過去刑法修正前的「[[刑法:連續犯|連續犯]]」、「[[刑法:牽連犯|牽連犯]]」等。 例如 [[刑訴:被告|被告]]行使偽造之支票購買商品,同時觸犯行使[[刑法:偽造|偽造]][[刑法:有價證券|有價證券]]罪及[[刑法:詐欺|詐欺罪]],法院依照刑法第51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依照較重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