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穿刺性處分", description=" " ~~ ====== 穿刺性處分 ====== 乃鑑定處分之一,亦是[[鑑定|鑑定處分]]與[[勘驗|勘驗處分]]相異之處。原則上,鑑定之身體檢查可能是進入受處分人體內為之,可能為:採取分泌物、排泄物、指紋、毛髮甚至抽血之穿刺性處分等,對受處分人之人權侵害,不可不謂嚴重。 我國法制,[[鑑定人]]於「經審檢許可,在得使強制力之條件下」方可為採取血液之處分(刑訴205-1條);[[司法警察|警方]]則無此權限(刑訴205-2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