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經驗法則", description="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社會上一個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累積後歸納累積所得,可以得知或認為當然的規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 ~~ ====== 經驗法則 ====== //(rule of thumb)// 所謂經驗法則係指社會上一個人其於日常生活經驗累積後歸納累積所得,可以得知或認為當然的規則,並非個人主觀上的推測而言。 例如 一個人不可能不使用工具而切斷電纜線,因此一定有使用工具。 [[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論理法則]],乃指理則上當然之法則,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具有客觀性,非許由[[:當事人]]依其主觀自作主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參照)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俱屬客觀存在之法則,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若僅憑[[上訴人]]之主觀意見,漫事指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足以辨認[[廣義判決違背法令|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參照)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