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緊急拘提(捕)", description="又稱緊急逮捕,拘提除了合法傳喚、通知後拘提、逕行拘提時,都得先核發拘票,但有時情況急迫,連核發拘票的時間可能都沒有,有四種情況允許先拘再說(刑訴第88-1條) " ~~ ====== 緊急拘提(捕) ====== 又稱緊急[[逮捕]],拘提除了[[一般拘提|合法傳喚、通知後拘提]]、[[逕行拘提]]時,都得先核發拘票,但有時情況急迫,連核發[[拘票]]的時間可能都沒有,有四種情況允許先拘再說(刑訴第88-1條),包括: - 因[[刑法:現行犯|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共同正犯|共犯]]嫌疑重大者。 -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很明顯的是[[刑法:最重本刑|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刑法:有期徒刑]]、[[刑法:拘役]]或專科[[刑法:罰金]]之罪的時候,就不可以發動緊急拘提。 - 所犯為[[刑法:死刑]]、[[刑法: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相關法條 ===== == 刑事訴訟法 第88-1條 ==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刑法: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刑法:最重本刑|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相關條目** * [[約談]] * [[傳喚]] * [[拘提]] * [[一般拘提]] * [[逕行拘提]] * [[緊急拘提]] * [[通緝拘提]] * [[逮捕]] * [[羈押]] * [[一般性羈押]] * [[預防性羈押]]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拘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