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緘默權", description="緘默權係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且被告緘默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緘默權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價值,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所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被告在檢、警、調人員或法官等司法人員問話時,有拒絕回答,保持沈默的權利,也就是緘默權。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被告犯罪。且司法人員問話前,必須事先告知被告可以主張緘默權;否則,即使被告在該次問話中自白犯罪或說了不利自己的話,也不能作為證據。 " ~~ ====== 緘默權 ====== 緘默權係指任何人不得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意見|陳述]],且[[被告|被告]][[:緘默]]不得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緘默權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之價值,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款所規定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是指被告在[[檢察官|檢]]、[[司法警察|警]]、調人員或[[法組:法官]]等司法人員問話時,有拒絕回答,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也就是緘默權。 所以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犯罪,[[:法院]]不可以只因為被告[[拒絕陳述權|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就[[:推定]]被告[[刑法:犯罪]]。且司法人員問話前,必須事先[[權利告知|告知]]被告可以主張緘默權;否則,即使被告在該次問話中[[自白]]犯罪或說了不利自己的話,也不能作為[[證據]]。 **相關條目** * [[被告|被告]] * [[聽審權]] * [[辯護權]] *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 [[共同辯護]] * [[多數辯護]] * [[在場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 * [[對質詰問權]] * [[對質]] * [[質問法則]] *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 [[緘默權]] * [[救濟權]] * [[到場義務]] * [[忍受義務]] * [[對質義務]] {{tag> 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