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緩刑負擔",
description="指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例如被告應向被害人道歉,或向政府機關提供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被告如果未履行緩刑負擔而且情節重大,達到緩刑宣告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
====== 緩刑負擔 ======
指[[被告|被告]]受到[[緩刑]]宣告時應該一併履行的事項,也就是緩刑宣告的條件。
例如 被告應向[[刑法:被害人|被害人]]道歉,或向政府[[行政法:機關|機關]]提供一定時數的勞動服務。
被告如果未履行緩刑負擔而且[[行政法:情節重大|情節重大]],達到緩刑宣告難以發揮預期效果並有執行[[刑法:刑罰|刑罰]]的必要,[[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
== 刑法第74條第2項 ==
*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 向[[刑法:被害人|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民法:財產權|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民法:損害賠償|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政府[[行政法:機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行政法人|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目的之[[行政法:機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刑法:戒癮治療|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相關條目**
* [[緩刑]]-[[撤銷緩刑]]
* [[緩起訴]]-[[撤銷緩起訴]]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