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羈押回籠條款", description=" 俗稱「伍澤元條款」,屏東縣長伍澤元因貪污案被遭到羈押,卻以重病為由聲請保外醫治,沒想到伍在保外醫治停押期間參選立委,引發社會譁然,2000年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保外就醫回籠條款》(再執行羈押條款),因而增設被告服從條款(刑訴116-2條)及停押後得命再執行羈押(刑訴117條)。" ~~ ====== 羈押回籠條款 ====== 俗稱「伍澤元條款」,屏東縣長伍澤元因貪污案被遭到羈押,卻以重病為由[[:聲請|聲請]]保外醫治,沒想到伍在保外醫治[[停押]]期間參選立委,引發社會譁然,2000年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保外就醫回籠條款》(再執行羈押條款),因而增設[[被告|被告]]服從條款(刑訴116-2條)及停押後得命再執行[[羈押]](刑訴117條)。 其中,特別規定因保外就醫停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 被告服從條款 =====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經審酌人權保障及[[行政法: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 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 - 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刑法:公務員|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民法:財產權|財產]]實施危害、[[刑法:恐嚇|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 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 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 -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法院亦得通知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護照、旅行文件。 - 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就特定財產為一定之處分。 - 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 羈押回籠條款 ===== 停止羈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再執行羈押: - 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場者。 - 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 本案新發生第101條第1項、第101-1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 違背法院依前條所定應遵守之事項者。 - 依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之被告,因第114條第3款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相關條目** * [[棄保潛逃]]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羈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