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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聲請調查證據權",
description="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訴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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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調查證據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訴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相關法條 =====
== 刑訴第95條 ==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 第96條 ==
*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相關條目**
* [[被告|被告]]
* [[聽審權]]
* [[辯護權]]
*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 [[共同辯護]]
* [[多數辯護]]
* [[在場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
* [[對質詰問權]]
* [[對質]]
* [[質問法則]]
*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 [[緘默權]]
* [[救濟權]]
* [[到場義務]]
* [[忍受義務]]
* [[對質義務]]
* [[最後陳述權]]
{{tag>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