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聲請調查證據權", description="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訴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 ====== 聲請調查證據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係指[[:法院]]應告知[[被告|被告]]得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刑訴第95條第4款),並命被告對其所陳述之有利事實,指出證明方法(刑訴第96條)。但於無調查必要時,法院得[[:裁定]][[:駁回]]證據調查聲請。 基於客觀性義務、澄清義務,法院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相關法條 ===== == 刑訴第95條 == -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刑事訴訟法 第96條 == * 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相關條目** * [[被告|被告]] * [[聽審權]] * [[辯護權]] * [[任意辯護]]-[[強制辯護]] * [[共同辯護]] * [[多數辯護]] * [[在場權]] * [[聲請調查證據權]] * [[對質詰問權]] * [[對質]] * [[質問法則]] * 例外:[[義務法則]]、[[歸責法則]]、[[防禦法則]]、[[佐證法則]] * [[緘默權]] * [[救濟權]] * [[到場義務]] * [[忍受義務]] * [[對質義務]] * [[最後陳述權]] {{tag>刑事訴訟法 刑訴當事人 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