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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職權上訴",
description="職權上訴,又被稱為擬制上訴、強制上訴,係指宣告為「死刑」,原審法院無須待當事人上訴,即應依職權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刑訴344條第5項),以求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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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上訴 ======
職權上訴,又被稱為擬制上訴、強制上訴、自動上訴,係指宣告為「[[刑法:死刑|死刑]]」,原審法院無須待[[:當事人|當事人]][[上訴|上訴]],即應[[:依職權|依職權]]將案件送交上級法院(刑訴344條第5項),以求慎重。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 ==
宣告[[刑法:死刑|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第6項:「前項情形,視為[[被告|被告]]已提起上訴。
因此無論死刑犯有無提出上訴之意願,在法定程序上將自動上訴。
備註:原《刑事訴訟法》344條第5項包含死刑及[[刑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2019年修法已刪去「無期徒刑」,僅剩宣告死刑適用職權上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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