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職權再議", description="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3項的規定,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必須依職權主動將這些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案子,直接送給上級檢察署檢察首長再審視一遍,並通知告發人。 " ~~ ====== 職權再議 ======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6條3項的規定,法定本刑是[[刑法:死刑|死刑]]、[[刑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案件,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或為[[緩起訴|緩起訴處分]],檢察官必須[[:依職權|依職權]]主動將這些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案子,直接送給上級檢察署檢察首長再審視一遍,並通知[[告發人]]。 ===== 要件 ===== * 檢察官對案件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 [[刑法:法定刑|法定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無期徒刑、死刑 *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 **相關條目** * [[再議]] * [[聲請再議]] * [[再議期間]] {{tag>刑法 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