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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自行迴避",
description=" 自行迴避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遇到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情形。例如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就必須自行停止執行職務,而無待當事人聲請及法院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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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迴避 ======
自行迴避是指[[法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遇到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情形。例如 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被告]]或[[刑法: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就必須自行停止執行職務,而無待[[:當事人]]聲請及法院的[[:裁定]]。
例如 甲為台北地院法官,其子涉犯[[刑法:竊盜|竊盜]]案件,基於[[公平審理原則]],甲法官就該竊盜案件之審理,就應該自請迴避。
**相關條目**
* [[法定迴避]]
* [[自行迴避]]–[[聲請迴避]]–[[職權裁定迴避]]
{{tag>刑事訴訟法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