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虛偽朋友理論", description="係指法院認為一個自願性向虛假朋友揭露訊息的人,無論是臥底或是私人,都需承擔被揭露的風險,亦即沒有合理的隱私期待。 " ~~ ====== 虛偽朋友理論 ====== //(false friend doctrine)// 係指[[:法院]]認為一個**自願性**向虛假朋友揭露訊息的人,無論是臥底或是私人,都需承擔被揭露的風險,亦即沒有[[合理隱私期待|合理的隱私期待]]。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 =====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1966 年 Hoffa v. U.S.24(下簡稱 Hoffa 判決)一案創造「虛偽朋友理論」(false friend doctrine),此案之事實為: [[被告|被告]]涉嫌於前一審判中賄賂[[陪審團]]之成員,故警方以金錢及[[撤回起訴]]為代價僱用其老友為線民,其老友因此數次拜訪被告,被告基於信賴而對其陳述關於其[[刑法:賄賂|行賄]]之事實,其後被告之老友於審判中作證被告所言種種。被告主張因其老友並未表明線民身分,故其對於其進入房間之同意無效,故政府違反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關於禁止不合理之[[搜索]][[扣押]]之規定。 唯聯邦最高法院指出,被告所信賴者並非旅館房間之安全,而係誤信其老友不會揭露其犯行;又當犯罪者誤以為自己得放心地傾吐其犯行予其朋友知悉時,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並不保護犯罪者免於其朋友將其[[:犯行|犯行]]公諸於世之風險;於人類社會中一直存在著被他人偷聽、被告密者所背叛或對方在其身分上有所欺瞞之風險,而此類風險正是人們說話時所必須承擔者,從而法院認為並無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侵害。 == 美國憲法第四增修條文 == * 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可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願保證,並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押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 **相關條目** * [[監聽]] * [[另案監聽]] * [[另案扣押]] * [[同意搜索]]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