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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訴訟行為(刑訴)",
description="構成訴訟程序行為,且足以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者,例如:被告聲請法官迴避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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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行為(刑訴) ======
構成[[:訴訟]]程序行為,且足以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者。
例如 [[刑訴:被告]][[刑訴:聲請迴避|聲請法官迴避]]的行為。
===== 與效行為 =====
如一訴訟行為**可以直接形成特定訴訟結果**,稱之為與效行為。該行為一經行為人實施,即發生特定的訴訟結果。
例如 [[檢察官]]之[[|起訴]]即發生[[訴訟繫屬|訴訟繫屬]]於[[:法院]]之結果;有上訴權人捨棄[[上訴|上訴]]或[[撤回上訴]],將直接造成該上訴權人喪失上訴權的效果,是以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即為與效行為。
===== 取效行為 =====
若行為人實施該訴訟行為,**僅係促進程序的進行**,並不直接發生訴訟法上的效果,則該行為稱之為取效行為。
例如 [[檢察官]]對被告為具體[[求刑]],而[[辯護人]]則為[[無罪答辯]],此一訴訟上之攻防行為原則上並不直接發生訴訟法的效果,是稱之為取效行為。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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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