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證據裁定", description="係指在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時,由受命法官先行針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及證據能力,進行裁定。在準備程序通過法官認可的證據,才能在審判期日中進行調查。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直接有此規定,實務運作上,即便在準備程序法院會詢問檢察官跟被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的意見,但還是會經過審理調查後,才在判決書中交代哪些證據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國民法官法》則有此設計。110年12月14日,司法院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有關「證據裁定」規定納入,草案將在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後,送立法院審議。 " ~~ ====== 證據裁定 ====== 係指在[[:刑事訴訟]]的[[準備程序]]時,由[[法組:受命法官|受命法官]]先行針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及[[證據能力]],進行[[:裁定]]。在準備程序通過[[法組:法官|法官]]認可的證據,才能在[[審判期日]]中進行調查。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尚無直接有此規定,實務運作上,即便在準備程序法院會詢問[[檢察官]]跟[[被告|被告]]、[[辯護人]]對證據能力的意見,但還是會經過審理調查後,才在[[:判決書]]中交代哪些證據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國民法官法》則有此設計。 110年12月14日,司法院通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有關「證據裁定」規定納入,草案將在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後,送立法院審議。 ===== 目的 ===== * 避免污染法官[[心證]]:對於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若未在準備程序時先行過濾,而進一步進到正式審判時,可能因此影響法官之心證 * 符合[[:訴訟經濟|訴訟經濟原則]]:避免沒有調查必要之證據,在正式審判時耗費時間進行調查 ===== 現行法規 ===== 目前證據裁定相關規定,僅在《國民法官法》有此設計: == 國民法官法第62條 == - 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或職權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但就證據能力之有無,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