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證據開示", description="在卷證不併送的制度下,為了讓當事人對等及提高訴訟效率,透過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準備、審判期日之前相互的書狀溝通,將檢察官手上的證據開示給辯護人,「開示」證據的方法,和原本閱卷的規定相仿。國民法官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證據開示就是沒有透過法院,讓辯護人向檢察官閱卷的意思。 " ~~ ====== 證據開示 ====== 在[[卷證不併送]]的制度下,為了讓[[當事人對等]]及提高[[:訴訟]]效率,透過[[檢察官]]和[[辯護人]]在[[準備程序|準備]]、[[審判期日]]之前相互的[[:書狀|書狀]]溝通,將檢察官手上的證據[[:開示]]給辯護人,「[[:開示]]」證據的方法,和原本閱卷的規定相仿。 國民法官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開示,係指賦予辯護人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及證物;或[[被告|被告]]得預納費用向檢察官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或經檢察官許可,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原本]]之機會。」 證據開示就是沒有透過[[:法院]],讓辯護人向檢察官[[:閱卷]]的意思。 **相關條目** * 證據種類 * [[人證]]-[[物證]]-[[書證]]([[文書證據]]-[[證據文書]]) * 人證調查對象:[[被告|被告]]、[[證人]]([[拒絕證言權]]) * 人證調查方法:[[訊問]]([[形式意義的訊問]]/[[實質意義的訊問]])、[[詢問]]、[[詰問]] * [[本證]]-[[反證]] * [[直接證據]]-[[間接證據]] * [[供述證據]]-[[非供述證據]] * [[實質證據]]-[[輔助證據]] {{tag>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