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起訴(刑事)", description="當檢察官偵查犯罪後,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就向法院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這就是起訴。至於起訴不代表法院就是要判被告有罪,起訴的門檻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嫌疑重大,這個與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不同。檢察官起訴時,要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上應該記載被告的姓名及住所等資料,還有犯罪事實、證據及認為被告犯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另外,同時要將偵查過程中所取得的證物及筆錄等文書資料(卷宗)一起送到法院。 " ~~ ====== 起訴(刑事) ====== 當[[檢察官]][[偵查]]犯罪後,如果認為[[被告|被告]]確實有[[刑法:犯罪]]嫌疑,而且嫌疑達到重大的程度,就向[[:法院]]請求對被告可能犯的罪,加以[[:審判]],這就是起訴。至於起訴不代表法院就是要判被告有罪,起訴的門檻是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且嫌疑重大,這個與法院[[:判決]]被告有罪,要達到「[[無合理懷疑確信|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不同。 檢察官起訴時,要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起訴書上應該記載被告的姓名及[[民法:住所|住所]]等資料,還有犯罪事實、[[證據]]及認為被告犯的是哪一條法律規定。另外,同時要將偵查過程中所取得的證物及[[:筆錄]]等[[刑法:文書|文書]]資料(卷宗)一起送到法院。 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只能就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及起訴的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不可以對檢察官沒有起訴的人或事實,主動審判,這就是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則]]。也就是說,法院審判的範圍限制在[[起訴書]]上面所記載的被告及犯罪事實。至於起訴書上記載的法條如果有錯誤的話,法院可以自己[[變更起訴法條|變更法條]],不受到起訴書的拘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偵查 刑事訴訟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