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起訴審查制", description="起訴審查係指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斟酌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客觀上判斷被告是否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 " ~~ ====== 起訴審查制 ====== 起訴審查係指[[: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斟酌[[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客觀上判斷[[被告|被告]]是否顯無成立[[刑法:犯罪|犯罪]]之可能。(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 起訴審查是為了落實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兼防止濫行起訴,以保障[[憲法:基本權|人權]],避免被告不必要之訟累,並節約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2002年修法時,增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不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 審查標準 ===== 法院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5點,係指[[:審查|審查]]檢察官起訴或移送併辦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依客觀之論理及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惟亦有學者主張應以美國證據之形式上有罪作為判準。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