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起訴猶豫制度", description=" " ~~ ====== 起訴猶豫制度 ====== 源自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係於刑事訴訟程序中仿照刑法[[緩刑]]之制度所設計之一種轉向[[處遇]],引進我國成為「緩起訴處分」,一般簡稱為[[緩起訴]]。 緩起訴之核心內容係當[[被告|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若該緩起訴處分於處分中所定之緩起訴期間內未被[[:撤銷|撤銷]],則緩起訴時間屆至,效力即等同於[[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