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追加起訴", description="又稱訴之追加、按追加起訴,係指利用已起訴的訴訟程序(即在同一個審判中),將數個相關連的案件一起起訴,併前起訴的案件同時審判,達到節省訴訟資源和發現真相的目的。" ~~ ====== 追加起訴 ====== 又稱訴之追加、按追加起訴,係指利用已[[起訴]]的訴訟程序(即在同一個審判中),將數個相關連的案件一起起訴,併前起訴的案件同時審判,達到[[:訴訟經濟|節省訴訟資源]]和發現真相的目的。 ==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 ==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刑法:誣告|誣告罪]],追加起訴。 其中所謂的[[相牽連案件]],依照第7條規定,包括4種情形: * 一人犯數罪者。 *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刑法:藏匿人犯|藏匿人犯]]、[[刑法:湮滅證據|湮滅證據]]、[[偽證]]、[[刑法:贓物|贓物]]各罪者。 換言之,必須先有一案在法院審理,[[檢察官]]就同一人的其他犯罪行為、或其被告的犯罪行為在相牽連的情況下,追加起訴。追加起訴的本質就是「[[起訴]]」,萬一原本案件的承辦法官認為並不符合「相牽連」的要件,依照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法院會[[不受理判決|將案件不受理]],檢察官再另行處理。 **相關條目** * [[檢察官]] * [[公訴人]] * [[偵查機關]] * [[併案審理]] {{tag>刑事訴訟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