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追訴權時效", description="追訴權時效係處罰之障礙原因之一,若自犯罪起一定時間未起訴,則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或免訴判決(刑訴第302條)。 " ~~ ====== 追訴權時效 ====== 追訴權時效係處罰之障礙原因之一,若自[[刑法:犯罪]]起一定時間未[[起訴]],則應為[[不起訴處分]](刑訴第252條)或[[免訴判決]](刑訴第302條)。 追訴權[[:時效]]的起算,若為[[刑法:狀態犯]],則於犯罪成立之日起算(刑法第80條第2項本文);若為[[刑法:繼續犯|繼續犯]],則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以防止行為人將[[刑法:犯罪行為|犯行]]拖延至追溯期間屆滿而生[[:法律漏洞]](刑法第80條第2項但書)。 ===== 時效停止原因 ===== 起訴權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但[[審判程序]]因[[:法律]]規定或[[被告|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該期間已達追訴權時效期間之三分之一,則時效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則繼續進行,而時效停止之前經過之期間並不消滅,合併計算。(刑法第83條) 108年12月修法,已將追訴權時效停止及[[行刑權時效]]停止的規範期間,從四分之一延長為三分之一,增加犯罪者逃避[[通緝]]的成本,落實司法[[:正義]]。 ===== 時效規定 ===== * 犯[[刑法:最重本刑]]為[[刑法:死刑]]、[[刑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20年。 *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10年。 *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刑法:拘役]]或[[刑法:罰金]]之罪者,5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