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逕行搜索", description=" " ~~ ====== 逕行搜索 ======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了避免[[被告|被告]]脫逃或[[刑法:湮滅證據|證據湮滅]]等緊急情況,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要件時,可以沒有[[搜索票]]就實施搜索。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相關條目** * [[搜索]]-[[搜索票]] * [[無令狀搜索]] * [[附帶搜索]](刑訴第130條) * [[緊急搜索|對人/物的緊急搜索]] (刑訴第131條第1、2項) * [[同意搜索]] (刑訴第131-1條) * [[保護性掃視]] * [[扣押]] * [[一目瞭然法則]] * [[提出命令]] * [[監聽]] * 強制採樣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