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逮捕前置原則" ~~ ====== 逮捕前置原則 ====== 必須先經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檢察官]]才能聲請[[羈押]];若被告是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必要及原因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但書規定,可先予逮捕後,再聲請羈押。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偵查開始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