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A: title="非任意性抗辯", description="非任意性抗辯,是指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提出他的「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 " ~~ ====== 非任意性抗辯 ====== 非任意性抗辯,是指[[被告|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提出他的「[[自白]]」非出於[[:自由意志]]。 自白是指被告在[[警察法規: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或法院審判時,承認全部或一部[[刑法:犯罪]]事實。自白是被告對於自己不利益的[[:供述]],因此,被告的自白必須是出自於內心的自由意志才可以作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刑法:強暴]]、[[刑法:脅迫]]、利誘、[[刑法: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刑法:不正方法|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只要有該規定所列的不正[[:取供|取供行為]],都可以認為是非出於被告自由意志所取得之自白,即不得作為證據。 是以,被告在法院審判時,提出其「自白」非出於[[自白任意性|任意性]]的抗辯,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為調查(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如該「自白」是由檢察官提出時,法官應命檢察官先指出證明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的方法。 **相關條目** * [[自白任意性]] * [[不正方法禁止]] * [[證據排除法則]]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自白 證據導論 抗辯}}